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2026年6月3日十七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和2026年6月4日市委十四届第18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会市实际,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不含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科学划定
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
因地制宜,发展与保护并重,兼顾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避免“一刀切”关停,保障肉蛋奶市场供给与养殖户权益。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0.《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
14.《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20〕228号);
18.《关于肇庆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肇府函〔1999〕481号);
19.《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部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20〕192号);
20.《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肇府〔2021〕4号);
2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年动态更新清单的通知》(肇环字〔2024〕10号);
2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5年动态更新清单的通知》(肇环字〔2025〕15号);
23.《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肇府〔2025〕4号);
24.《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四府函〔2025〕39号);
2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具体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3.畜禽养殖场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备独立的生产场所,并达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和《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畜禽养殖场区范围
是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和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会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总面积为62.821 km2。
表 1四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面积统计
2.自然保护区
四会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总面积为 16.027 km2。
表 2四会市自然保护区范围面积统计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四会市暂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四会市城镇开发边界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划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总面积为95.445 km2。
5.生态保护红线
四会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总面积为205.770 km2。
6.重要河流沿岸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根据当地水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将龙江河、西沟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青莲渠、龙江河一级支流、龙江河二级支流东沟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总面积为71.710 km2。
表 3四会市重要河流沿岸禁养区范围面积统计
综合以上6类区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扣除重叠区域后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403.708 km2,占全市面积的34.596%。
四、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违反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禁养区范围外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且应当建设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畜禽粪污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禁养区各项管理规定,推动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各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妥善处理问题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对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区分情形予以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科工商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监督禁养区内依法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落实废弃物清理清运、场地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认知水平。及时曝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污染治理先进经验与成效,积极营造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良好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六、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除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的区域,其监管责任由规定该禁止条款的法律法规所明确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三)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养区组成部分有调整,则同步调整禁养区矢量范围,确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四府规〔2020〕1号)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五)本方案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会同四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四会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