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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4 11:16:19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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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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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修订版)》已经2019年10月31日第十六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本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个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市招商局、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鼓励资金。

  第三条  条件及标准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管理中心)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四会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四会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四会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四会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肇庆市、四会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若引荐人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引荐人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引进内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以固定资产投入(包括购地资金、购置设备资金、厂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为计算依据)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奖励资金。当固定资产投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2次。

  引进外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以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项目注册资本一定比例为引荐奖励资金。当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项目注册资本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2次。

  (三)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市招商局领取和填写《四会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3.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出具的业务回单;

  4.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经市招商局确认的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及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6.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引荐人引资奖励的申请书、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工信、科技、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引荐奖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在四会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四会市招商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奖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并依法纳税。

  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招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引荐鼓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条  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四府〔2016〕15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doc

            2.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1

  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拟引入项目名称


投资人名称(姓名)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是否属我市主导

产业项目


是否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引荐人名称(姓名)


引荐人组织机构证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招商部门登记备案人或跟踪对接联系人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拟引进项目单位对引荐人资格的认可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引荐人、市招商局各执一份。

  附件2

  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机构代码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申请时间


项目基本情况

已落地项目名称


申请奖励条项及奖励金额说明


市招商局受理人核查意见和奖励建议: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引荐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局初审意见和奖励建议: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核意见:

市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需资料:1.引荐人身份证明及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2.项目单位有关文件(营业执照、立项批文、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消防登记备案、环保核准、完税证明等复印件);3.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4.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