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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1 17:16:56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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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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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组成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四会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第十六届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四会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动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以及《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府规〔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会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市政府组织,省、四会市筹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合作对象为在四会市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四会支行等相关单位联合成立风险补偿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作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四会市企业服务中心(四会市马房港口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五条  由市工信局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设立风险补偿金资金池。

  第六条  由服务中心与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共同商定合作模式,在政银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到政银保、政银担等类型。根据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也可引入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

  第七条 合作银行由服务中心通过审核银行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方式进行确定,确定合作银行后,由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住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稳定发展的企业。

  (四)为鼓励支持中小微型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上市(挂牌)企业以及上述类型相应培育库企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企业;上年度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五)其他条件由各合作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条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由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如需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协调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

  (二)贷款项目经合作银行(或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或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将审核结果等资料报服务中心(资料清单由服务中心与合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

  (三)服务中心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对经合作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出具风险补偿确认函。

  (四)合作银行收到服务中心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函后,如需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通知其出具保单,并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五)由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共同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六)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放贷款资料(包括贷款合同、保单、担保合同等资料)复印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对于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争取最高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不低于1.5倍);对于不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信用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

  企业采取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信用方式(无抵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1年。企业到期如需续贷,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机构共同承担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出现贷款风险时,风险补偿金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比例为:有抵(质)押物企业为20%且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50万元,对不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的最高赔付额为20%且最高赔付额不超过50万元;不足部分由合作机构承担。具体由服务中心与合作机构共同商定,并报工作小组同意后执行。合同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索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索费用均由合作机构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具体执行的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度和市场利率变化商定,原则上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20个基点。合作保险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不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收取的年化保险(担保)费率不应超过2%,对有抵(质)押物企业不收取年化保险(担保)费。同时,各合作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章  代偿机制

  第十四条  当借款企业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合作单位。贷款到期后,企业超过30天(指自然日)仍未偿还贷款本金,银行机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按协议约定先后向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出理赔、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由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初审,形成风险补偿情况报告和拟处理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合作银行账务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扣划单据。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代偿资金后,须保证风险补偿金对应的贷款债权的完整性和可追索性。在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合作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对已代偿的风险补偿金继续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最终承担风险代偿的比例返还。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单一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金贷款逾期率达到总贷款余额的1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服务中心,并暂停发放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待合作银行相关指标下降到上述规定范围以内,贷款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与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办理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健全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各方要根据职责分工,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风险补偿金的良性运作。

  第十八条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合作机构在合作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骗取或套取财政资金,不按照本管理办法条款或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或没有按服务中心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函明确的金额全额放款并被企业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或发生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服务中心终止其合作资格。被终止合作的金融机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合作机构。

  发生代偿的中小微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存在骗取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通报给有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 。

第七章  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议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金的代偿申请;监督有关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审议核准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撤销;审议其他需工作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补偿金工作;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存放调整、拨付、代偿、核销等各项工作;指导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每年对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通报、商定风险补偿金工作相关情况;对发生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项目,按照处置方案,提出初步处理结果,并报市政府审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划拨、资金补充;拨付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引导和支持地方性法人机构规范使用风险补偿金开展业务。

  (五)人民银行四会支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规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对贷款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开展相关融资服务工作;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初审,形成情况报告和拟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工作小组审议;跟踪督促合作银行做好不良贷款的追收和资金返还或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业务进行年度考评;对风险补偿金业务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风险补偿金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完成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执行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规模不低于在该行资金池规模5倍;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对申请风险补偿金借款企业的评审;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对已代偿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进行追索。

  其他合作机构负责独立开展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或贷款担保;如果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合作保险(担保)公司须根据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和协助催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府〔2015〕1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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