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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7 16:18:40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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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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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六届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支持,为合作银行发放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风险补偿金仅限于为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作银行是指四会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会市辖区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四会市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金融局负责与金融机构日常沟通协调;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和审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做好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四会市支行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数据统计、不良贷款的审核,配合做好资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首期启动资金1000万元,规模视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按1:10比例放大向本地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可以根据贷款的规模进行增减,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总贷款余额达到或超过当年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10倍时,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如需继续新增贷款的发放则要求补充风险补偿金后才可办理。
    第八条 本风险补偿资金在四会农商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孳生的利息和未使用的资金滚存使用,若风险补偿资金发生损失代偿,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贷款对象。贷款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银行信贷政策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会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除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外,合作银行可以按照实际风险情况要求贷款企业需提供一定贷款额度比例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其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一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档期LPR利率加100个基点以内执行;二是按照合作银行对科技企业的正常利率定价后,再给予九五折的优惠。上述两种情况采用孰低原则给借款企业进行最终利率定价。逾期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2年,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3年。但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必须覆盖贷款期限。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由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协议需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宗旨及合作范围;

  (二)风险补偿金的设立情况。包括风险补偿金出资情况及补充资金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办理程序;

  (四)赔付的有关规定;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从合作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本金净损失。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发生贷款本金逾期,合作银行尽职依法催收后仍未清偿,经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认定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规则为: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资金和贷款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净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已享受政府其它信贷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风险补偿金年初账户余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期间,若风险补偿资金发生损失代偿,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机制

  第十七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由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法律规定其他债权优先的除外)偿还银行债权。

  第十八条  当合作银行尽职依法清收后,仍未能清偿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向该风险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代偿,领导小组必须于30天内给予批复,否则合作银行有权在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作还款之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程序:

  风险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合作银行的风险代偿申请→提请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代偿→合作银行收到审批材料后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内扣划相应金额代偿对应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在代偿成功后,将扣划凭证复印件、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风险代偿申请的资料:

  (一)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

  (二)逾期贷款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相关的逾期贷款资料。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后,出现风险补偿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向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获得补偿资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市科技局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文件内容处理,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由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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