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11月12日召开的十六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肇庆市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四会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四府办〔2017〕16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就学牵动,社会保障、农民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为抓手,统筹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等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外来进城务工人员落户,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但未落户的,享有与城镇户口居民同等的就业创业、医疗卫生、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满三年的,享有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与城镇户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凭居住证可申办驾驶证、机动车注册、出入境等手续。加快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鼓励其在建制镇和城区落户,逐步让已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全的城镇居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障进城农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加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推动以新建学校为主、现有学校扩建为辅的方式进一步增加基础教育资源。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随迁子女就近入学,学籍关系就近转迁,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2.健全与城镇化进程相匹配的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完成四会市人民医院新院一期项目主体建设,开展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启动二期建设。2020年完成28间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已投入使用,推动了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及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互联共享。今后,我市卫生健康局将继续与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对接,进一步完成系统对接工作,让信息平台扩大覆盖面。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6号)要求,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制定出台方便群众就医实施意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3.建立就业和工资增长机制。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职业教育、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县镇乡三级培训网络,将农村转移人口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就业专项资金专户,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每年本级财政按上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递增10%的要求,划入专户管理。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加强和改进创业扶持工作,优化规范办理流程,保障农村人口创业人员享受均等化创业扶持政策。以政策补贴方式,减轻企业用工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不断扩大普惠政策社会效益。推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建立新型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好《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完善以保障性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交易市场为主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供应体系,并全面覆盖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及农业转移人口,保障低收入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5.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凡是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口已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且符合有关低保财产要求的农村低保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告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镇(街道)审查核实后,报民政局批准,列入户口所在镇(街道)的城镇低保范围,下月收取城镇低保金。今后,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对于农村居民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村改居除外),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
6.完善提升人才保障体系。从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育,修订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及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认定、成长培育、双创服务等政策体系和配套环境。完善人才分类津补贴政策,对落户四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予以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全方位保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三)增强政府、企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扶持力度。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各项民生支出为重点,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积极争取省有关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支持,保证财政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0%左右,努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企业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措施,加强职工之家、社区服务站建设,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监督检查,设立“关爱新四会人慈善基金”救助外来弱势群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促进机制。
1.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保障进城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不得以放弃农村合法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支持引导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就地城镇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局、市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乡镇一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有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畅通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融入城镇的渠道。企业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企业。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公共活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应有的政治、社会权利,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融入社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成立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责组的基础上,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朝晖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适时研究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力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特别是围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参加社会保险、农村产权有偿流转等关键环节,细化分解目标,逐级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推进小组会同市府办督察股,对本方案明确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和政策落地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报道我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增加人民群众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获得感和认同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解释和补充。
第二条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将本市农业人口和异地务工人员的户籍转为本市的非农人口户籍或城镇户口。
第四条 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户籍政策
第五条 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保障措施。
(一)放宽亲属投靠入户。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不受婚龄、年龄、身边子女等条件限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被投靠方自有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及三代旁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放宽租赁居住人员入户。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持有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办理随迁。非政府产权租赁房屋的,还需要提供租赁房屋合同、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本人及亲属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稳定就业人员入户问题。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满半年以上社会保险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本人或亲友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 社会保障政策
第六条 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或保留农业户籍办理居民户口的,原享受的农业户籍优惠政策不变。
第七条 本市农业人口申请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象,办理城镇居住簿后,在社会保障方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就业、创业
1.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可享受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
2.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对符合国家用工政策的农村劳动力,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推荐到园区企业岗位工作。
3.享受公益岗位安置就业扶持政策。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4.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在商事登记注册等方面,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照。
5.实施创业扶持和奖励。(1)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均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是适当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补贴。二是优先安排场地、优先安排创业培训。三是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重点扶持。四是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限5个工作日办结颁照)。(2)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且三年以内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对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且三年以内的农村劳动者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农村劳动者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性行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①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②有具体经营项目,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3个月以上);③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④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3)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农村青年创业贴息贷款,贷款金额最高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3年;可享受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金额最高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2年。
6.实施税收优惠政策。(1)创办小微企业和营业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同等享受相关税种免征或减征政策。(2)个人初次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以奖励形式返还。
(二)上学、就医、养老等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1)进入城镇务工的人员可由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长期无固定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视其自身经济条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6号)要求,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待遇。
3.最低生活保障。进入城镇居住前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办理城镇居住薄后的下一月份起,可转换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今后视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4.子女就学,除继续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居住片区就近安排入学,并同等享受城镇学生待遇。
5.在符合条件且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就近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养老。
(三)社会权利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群众纳入社区管理,同等享受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社区居民活动及待遇;拥有社区居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四章 住房政策
第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家庭复垦宅基地后购买市城区商品房的,持复垦证明到市住建局审核,由市住建局协调享受相关购房优惠。
第九条 本市农业人口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且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入住政府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复垦政策
第十条 复垦对象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由市资源局统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待项目拆旧区复垦方案获得审批后,按《四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垦施工。
第十一条 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范围的,由复垦对象跟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相关协议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旧复垦包干经费中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须以银行划拨的形式支付。复垦对象不得在原址重建宅基地和在其他地方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十二条 拆迁复垦不存在过渡安置费。
第十三条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只复垦部分宅基地的,不能享受复垦补助费。
第十四条 自愿将宅基地复垦的,复垦所得耕地权属不变,由市农业部门进行确权。复垦户可将复垦耕地、承包地注册到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流转,流转后产生的收益归复垦户所有;也可自行发包流转。
第十五条 已无农业人口继承人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复垦后,复垦补助费归房产继承人所有,复垦所得耕地按所在村原有承包地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象如放弃在本市城镇居住的,持有的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住簿将被注销,所享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惠政策自然免除。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20年11月17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