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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2 17:28:20   来源: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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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农业农村文件

  四农农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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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证书的管理工作,经四会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4日

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

组织成员及股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保障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四会市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以下简称《成员及股权证》)是农村股权确权到户之后,由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发放给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份额(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集体福利、参加收益分配、处置股权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第四条 《成员及股权证》实行“一户一证制”,以股权户为单位统一发放。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经召开股东会议通过,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成员及股权证》可实行“一人一证制”发放。《成员及股权证》须由发证单位盖章和理事长签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市、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员及股权证》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村组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成员及股权证》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载内容与颁发程序

  第六条  《成员及股权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和证号;

  (二)股权户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股权户代表开户银行名称、股权户代表银行账号;

  (三)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权确权到户时点、该股权户的户内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份额(股数)、与股权户代表关系、该户享有的份额(股权)总数;

  (四)股权户成员名单及成员资格取得、终止日期和原因;

  (五)股权变动情况、股权户代表变更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成员及股权证》初始颁发程序:

  (一)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股东大会)确定股权确权时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章程界定本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二)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对股权户及其构成人员进行合理合规的设置;

  (三)对本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权户、股权户成员及股数(份额)进行公示;

  (四)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对公示无异议的股权户、股权户成员及股数(份额)进行统一确认登记,录入“四会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成员登记管理系统”);

  (五)利用“成员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成员及股权证》,由发证单位社长(理事长)签章并加盖本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公章;

  (六)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向股权户发放《成员及股权证》。

  第八条  《成员及股权证》实行一证一号制度,证书编号共22位数,格式为18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4位流水号,4位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第九条  《成员及股权证》中的户代表姓名应当与银行账户的户主姓名一致。

  第十条  《成员及股权证》中户内成员应按一定顺序打印,原则上为户代表本人、配偶、子女,如此类推。

  第十一条  《成员及股权证》记载错误的,股权户成员有权向发证单位提出更正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成员及股权证》信息更正,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并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涉及的股权户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涉及的原《成员及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发证单位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村(居)核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辖区镇(街道)备案。

  第十五条  股权户应妥善保管《成员及股权证》,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股权户须声明作废,并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补发,经村(居)委会审核,核准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及股权证》换发的,应当场交回旧证,以旧证换新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年××月××日换发”字样;补发的,在新证上注明“××年××月××日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向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申请股权质押的,质押期内,出质方的《成员及股权证》由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代为保管,确认出质方清偿完毕借支款后,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交还《成员及股权证》给出质方。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的,《成员及股权证》的处理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理股权托管,须将《成员及股权证》交回本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规定时间内未交回《成员及股权证》的,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可停发该户股份分红(停发的分红不再补发),直至其交回《成员及股权证》后恢复分红。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成员及股权证》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的。

  (二)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股权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成员及股权证》的,由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成员及股权证》,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发证单位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成员及股权证》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股权及股权证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负责对《成员及股权证》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成员及股权证》进行统一样式制定、统一编号规则、统一组织印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成员及股权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成员及股权证》及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及股权证》管理台账;

  (二)具体负责对村(居)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下辖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权户及成员、股权数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成员及股权证》的颁发、变更、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成员及股权证》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掌握辖区内股权户及成员信息、股东构成及股份份额,录入“成员登记管理系统”;

  (二)负责辖区内《成员及股权证》的编号、登记、打印、发放、变更等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

  (三)负责辖区内股权流转管理工作,办理或出具各项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审查股权流转手续;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成员及股权证》,发现上述情形,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成员及股权证》登记、印制、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成员及股权证》盖章发证的,由村(居)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落实;拒不改正落实的,由镇(街道)、村(居)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通报、责令辞职、提请罢免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村(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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