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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理顺综合用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15:40:21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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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四会市理顺综合用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资源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四会市理顺综合用地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为妥善理顺综合用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理顺我市综合用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

  一、根据《四会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八条(一)款有关规定,无法核定登记用途的综合用地,可以参照《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府〔2019〕6号)第八条有关规定核定其登记用途;或按现行控规核定其登记用途。按现行控规核定其登记用途的,应按照《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府〔2019〕6号)有关规定以评估方式核定其地价款是否发生变化,如地价款增加的,需补缴地价款。

  二、综合用地原没有明确容积率、最大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的,按现行控规并结合实际规划管控要求,提交市项目方案审查委员会和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予以核定;核定的容积率高于2.0的,应按照《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府〔2019〕6号)有关规定以评估方式核定其地价款是否发生变化,如地价款增加的,需补缴地价款。

  三、本补充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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