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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0 20:40:50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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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四府办函〔202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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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四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召开的十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健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四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为落实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21〕243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7〕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250号)、《广东省医改办关于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 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政策进展情况的通报》(粤医改办〔2021〕6号)、《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财政供给 二类绩效管理”政策落实的通知》(肇医改办〔2021〕1号)、《肇庆市医改办关于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 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政策进展情况的通报》(肇医改办函〔2021〕4号)和《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管理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府办函〔2019〕141号)、《关于提高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严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责任,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允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收支盈余,收支结余部分按不低于60%用于增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允许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探索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民平价门诊部、口腔疾病防治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站)机构。

  三、财政保障范围与保障方式

  严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政府足额保障,其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安排预算,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绩效考核结果及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一)人员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包括:

  1.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嘉奖奖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社局按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2.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按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4〕249号)规定,并结合《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7〕33号)、《关于调整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肇卫函〔2018〕382号)文件精神“按照2018年市政府十件惠民实事部署要求,我市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补助人均标准定为1300元/月,比省标准增加300元”核定。

  3.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津贴资金。按照肇庆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肇办发〔2011〕15号)精神,从2011年10月起,对受聘于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每月补助1300元,副高职称人员每月补助1000元,中级职称及全日制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人员每月补助700元,补助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4:4:2比例承担。

  4.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标准计算、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含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补贴、住房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遗属困难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

  5.编制内离退休人员除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以外的相关费用。

  6.编外人员经费。根据2018年1月《关于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的请示》批示精神“同意从2018年起对我市医改单位编外人员工资待遇进行调整,按核定166人、每人每年48000元包干使用,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编外人员经费按以上精神由市财政局核拨。如市委、市政府另行出台全市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办法,结合新办法另行制定编外人员经费方案。

  7.其他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费用。

  (二)财政专项补助。

  1.事业费。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省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费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4〕209号)文件执行。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服务人口、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要求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3.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

  4.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全科医生培训和首席专家下基层补助资金等。

  5.发展建设经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由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需求统筹安排。由市卫健局牵头,制订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每年滚动建立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项补助。

  6.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助。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

  7.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主要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上缴财政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人员经费、专项补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政策性调整造成业务收入下降,以及地处偏远山区等客观因素造成业务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业务运行成本等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进一步健全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保障机制。经常性收支差额核定办法如下:

  1.核定任务。由市卫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财政补助人员经费、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收入五个方面,由市卫健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收入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根据签约人数、签约类型和相应的服务费标准核定;财政补助人员经费主要根据编制人数、编内在岗人数、离退休人数和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核定;财政专项补助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主要根据服务人口、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服务成本核定;其他收入包括其他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核定。

  3.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药品耗材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经费和其他支出五个方面,由市卫健局会同市财政局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包括编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嘉奖奖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津贴资金、社会保障缴费(含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补贴、住房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遗属困难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编外人员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人员费用;药品耗材成本按实际购置成本核定;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在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不列入运营成本核算业务收支结余。业务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等运营性业务支出,综合考虑前三年业务经费变化趋势核定;其他支出包括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核定。

  四、收支管理

  (一)经费划拨。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按上级文件划拨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用分批次拨付方式,优先使用上级资金,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本级资金分配;发展建设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每年由市卫健局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二)经费支出。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努力控制运行成本,做到开源节流,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活动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引导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紧密型“医共体”的基层分院按二级医院的标准进行建设,保留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财政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保障标准对紧密型“医共体”的基层分院给予经费保障。

  (二)人员实行市招市管市镇共用

  1.健全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和《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规定,结合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服务项目、服务半径、服务需求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实需求,合理核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实际需要,在不突破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的原则下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编制核定数。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池”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招录人员实行“市招市管市镇共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市卫健局统筹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理流动,编制和岗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统筹使用,调配工作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启动,完成后报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备案。探索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在推进市域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编制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可由“医共体”探索人员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推进人才市管市镇共用、镇管村用,促使优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三)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二类绩效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21〕24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财政供给二类绩效管理”政策落实的通知》(肇医改办〔2021〕1号)精神,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允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收支盈余,收支结余部分按不低于60%用于增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允许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探索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按市卫生健康局的要求逐年消化历史债务,并不能产生新的债务。否则,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将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积极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面推进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等为主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六、绩效考核

  市卫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医院等级评审、院长任命和选聘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人员聘用、职称晋升、职业培训、薪酬激励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要着力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和岗位责任风险,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具体办法将根据另行制定的《四会市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建立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机制。

  (二)落实保障责任。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发展建设支出,按政策规定应由财政补助的各项经费,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加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资金监管。市卫健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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