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四会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已经2021年6月26日第十六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旅体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四会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
为激发我市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四会旅游振兴,根据《肇庆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和结合四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扶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等。其中,每年安排2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1-2亿元的重点旅游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到银行机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扶持金额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计算,每个项目每年贴息扶持额度上限10万元,最多安排3年。
第二条 加强金融支持
强化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进一步发挥肇庆、四会两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旅游项目。通过景区经营权质押、门票收入质押、林权抵押等方式,创新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上市(挂牌)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根据《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给予300万元至7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创新推出“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综合性一站式旅游保险产品,建立和完善全方位旅游保障体系。
第三条 大力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一)对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旅游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
(二)对旅游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对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五)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等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等。乡村旅游所配套的停车场、旅游驿站,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六)鼓励星级旅游饭店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商业、商务金融、办公以及地下停车场。对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的,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商场的,负一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20%计算;负二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负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一)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申评3A级以上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1.对投入资金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竣工运营后2年内成功创建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从创评成功当月起,连续5年按其对市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2.对改扩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改扩建完成后成功创建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从创评成功当月起,连续3年按市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3.对非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成功创建为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对非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成功创建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
4.对成功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评定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
5.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创建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建并评定为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五星级酒店、旅游综合体等重大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四会可给予用地扶持政策。
(四)对我市现有3A级以上景区和三星级以上酒店,根据其最近2年内增加投资额度,增资达到10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五条 大力扶持旅游新业态发展
(一)推进文化、体育、教育、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等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创建各类“旅游+”示范基地。
1.对非政府性投资并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对由政府投资创建并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或示范性称号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创建为“广东省A级文化旅游特色村”的村落,对所在镇(街道)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创建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所在镇(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森林+旅游”产业。对成功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小镇”、“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单位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鼓励发展“农业+旅游”产业。对成功申报广东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点)的镇(街道)或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对新建或改建民宿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并持续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另外经验收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金宿、银宿标准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广东省、肇庆市级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到四会举办各类会议(论坛),安排在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且参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会议(论坛),给予2万元、3万元、6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给予4万元、6万元、1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24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六条 大力扶持旅游宣传推介
(一)市本级每年安排800万元用于旅游宣传推介。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开展旅游宣传,每年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媒体、旅游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等平台进行宣传推介;在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等主要客源地的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站和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公共场所展示四会旅游品牌。
(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四会市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由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且提前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公益性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活动总经费20%的资金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由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且提前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商业性四会市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给予邀请媒体宣传报道费用支持,按照邀请到肇庆市级、省级、国家级官方主流媒体报道宣传分别给予一次性宣传报道费用总额的30%、50%、70%资金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大力扶持旅游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激发旅行社组织更多团队游客(每团至少10个成人)到四会旅游和开发旅游线路,除肇庆奖励外,四会市本级奖励分别为:
(一)旅行社到四会开发四会境内旅游线路(线路需含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和住宿星级酒店一晚以上)并成功运营的,按照该旅游线路接待游客总量分级奖励: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单家旅行社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组织团队游客到四会游览住宿数量(需要每年1000人以上)前三名的旅行社(在四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营业部),按其对四会本级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大力扶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经验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经验收达到《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26354-2010)旅游服务中心或咨询中心标准给予每个奖励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经验收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的每个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改扩建的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经验收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新建的每个给予20万元(含肇庆扶持资金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改扩建的每个给予15万元(含肇庆扶持资金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经验收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3A级以上标准的,新建的每个给予30万元(含肇庆扶持资金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改扩建的每个给予20万元(含肇庆扶持资金8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九条 大力扶持旅游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鼓励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按照《肇庆市引进培育西江紧缺人才实施方案》《肇庆市大力培育西江拔尖人才实施方案》给予补助。
(二)对取得国家高级或以上级别并在我市旅行社工作3年以上(以社保购买记录为准)的专职导游人员,工作每满1年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三)对取得国家高级或以上级别并在我市旅行社工作3年以上(以社保购买记录为准)专职导游人员可作为“行业技能工匠”按有关规定申请我市人才公寓。
(四)对评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等企业,连续3年每年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免费组织不少于2次职工技能培训。
第十条 大力扶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将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各项指标纳入四会市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范围,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加2分;对获得肇庆、省、国家政府机构认证、认可的有关荣誉称号进行额外加分。
附 则
(一)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四会市财政负担,申报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不重复扶持的项目外,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旅游振兴三年(2019—2021年)“十大行动”计划〉〈肇庆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办字〔2019〕19号),同时符合肇庆市级和本市级扶持奖励的可叠加执行,现行政策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中共四会市委办公室、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30日印发的《四会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四办字〔2019〕24号)、四会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8日印发的《四会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四府规〔2020〕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