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四府办〔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健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四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咨询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的部门协调与配合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5.2医疗救援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5.2.2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5.2.3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5.2.4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5.3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5.3.1现场抢救
5.3.2转送伤员
5.4后续医疗救援
5.5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报告和发布
7.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7.1信息系统
7.2紧急救援机构
7.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7.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7.5物资储备
7.6紧急医疗救援费用
7.7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8. 附则
8.1术语说明
8.2责任与奖惩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目的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了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健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社会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四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和健康威胁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病员多;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1.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地级以上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地以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伤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卫健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本辖区内发生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市卫健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2 专家咨询组
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转运和医疗救援任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的卫健行政部门最高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在卫健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由已到达现场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人或医疗机构院前急救人员负责人负责担任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医疗卫生救援的部门协调与配合
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有关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
市科技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的课题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应急医疗救援技术、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工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保供工作,掌握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库存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突发公共事件属地政府对受害的特困群众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企业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应急物资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储备、供应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协助突发公共事件属地政府对受害的特困群众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
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卫健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报告情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是否启动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健行政部门的建议和事故处置的需要,宣布医疗救援预案的启动。
5.2医疗救援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处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在国家卫健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支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由卫健行政医政部门和医疗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由卫健行政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5.2.1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卫健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省级及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市的实际,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和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5.2.2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市卫健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报告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在省级、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和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全力组织和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5.2.3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市卫健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报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在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指挥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和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全力组织和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5.2.4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市卫健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地级市卫健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健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并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5.3.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进行标志(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4后续医疗救援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和应急后备医院要及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后续医疗救援工作,全力做好伤病员的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伤病员。
5.5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经国务院、省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健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健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协调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健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应急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7.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健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1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在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健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健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紧急救援机构
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急救中心。
7.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7.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卫健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不少于30人。
卫健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5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及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组织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6紧急医疗救援费用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各种保障渠道分别给予解决。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市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备费中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7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全社会要广泛开展危机意识和紧急救援知识教育。卫健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 “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励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健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