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贯彻落实<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贯彻落实<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四会市贯彻落实《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1月30日十四届肇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84号)及《办法》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依法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保障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雷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气象主管、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防雷减灾安全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明确分工,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体系
(一)明确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平安建设、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防灾减灾考核体系,系统推进防雷减灾各项工作。要健全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防雷安全监管的投入,切实保障防雷安全监管经费落实到位。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好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全市各类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应当依照规定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主要依据;应当落实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保障防雷安全。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雷电防护装置不完善的校舍,要督促责任学校加快整改完善,以策安全。全市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安全有效。
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督促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等能源项目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履行主管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核查为建设单位提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检测单位是否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及检测合格的报告是否已获取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车站、渡口、交通沿线重要设施、养护中心等场所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库区、水电站、泵站等场所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农业产业园区、种植养殖区等场所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做好田间地头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文广旅体部门负责协助向社会开展雷电灾害的影响和应急处置情况宣传工作,配合落实旅游景区、文物、博物馆等重点场所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应当依照规定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主要依据;应当落实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保障防雷安全。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协助监督新建爆炸和火灾危险项目应当依照规定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主要依据;协助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指导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雷电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场等林区及相关建(构)筑物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指导、督促园区各企业按照规定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安全有效。
气象部门负责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风电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履行好事中事后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公路、水路、铁路、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切实完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
(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机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管理,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对防雷安全隐患实施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工作。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及商住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责任单位完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
(五)强化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全市村(居)委会、文化活动中心(广场)、避难场所、候车亭等村民聚集场所和公共设施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业主单位完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每年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安全有效,补足农村防雷减灾短板,助推乡村振兴;要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动指导和推进防雷减灾科普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雷电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完善农村地区防御雷电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四、加强管理,提高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水平
(一)认真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市发改、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教育、卫健、工信、文广旅体、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工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范畴,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联合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并依照规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常规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二)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办法》规定的相关重点工程、大型建设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市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我市产业园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在“标准地”供应前期开展雷电灾害风险区域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在编制规划和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雷电灾害的风险性,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雷电灾害风险防范的参考依据,并征求市气象局的意见建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规定提供的气象资料,评估方法和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气象行业相关标准。
(三)严格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资质管理,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应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开展检测。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我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从业信息档案,认真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年度报告抽查和信用评价,加强对防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重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租赁资质、转包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时要一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告气象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信用体系。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机构的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健全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实施与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的公示,对于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清单管理,推动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有效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
五、夯实基础,提升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一)增强雷电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雷电监测预警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雷达观测资料在短临监测预报预警中的应用,强化突发性、极端性雷电天气监测业务。要面向农村等防雷重点地区开展雷电预警精细化靶向式发布,推动农村应急广播等传播渠道汇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部门要做好雷电天气预报预警,提升雷电天气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
(二)增强防御雷电灾害能力。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城乡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户外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防灾避难场所以及雷电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明显的雷电防护警示标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防雷减灾工作体系,农村基层组织防雷减灾专(兼)职信息员协助开展科普宣传、安全检查和雷电灾害收集等工作。要统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大乡镇医疗机构、农村中小学校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气象、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将农民自建房通用防雷设计纳入农村住宅建设推广图集,引导农民自建房逐步向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结构转变。
(三)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气象、应急等部门要加强雷电灾情信息共享互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物资保障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四)提升全民防雷减灾意识。要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防雷科普知识宣传。要把防雷安全知识纳入党政干部、企事业法人、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中小学校教育培训内容,把农村防雷安全纳入乡村振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扩大防雷宣传培训范围。气象部门要对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单位进行常态化科普,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