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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3-06 17:26:56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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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性文件是维系行政运作的重要工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最直接、最常见的手段和方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服务群众第一线,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深化镇街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观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意识,努力提高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二、严控文件数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本着精简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除因规范镇街地方性事务确有制定需要的情形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不得另行制定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就受委托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取得的职权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政策时,原则上不得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对镇街考核、检查、评比、表扬等活动时,原则上不得将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要求。

  三、依法制定文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作出其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权的规定。同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厘清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承担行政性事务,不得对依法属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非法干预。

  四、完善制定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公众参与,结合内容特点及本地社会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和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具体听取意见方式。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协助职能,以及镇街干部“挂村挂片”以及网格员等工作机制优势,充分听取征求村(居)民意见。发挥互联网便利作用,积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等主流媒体或者窗口服务场所等广泛征求意见。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同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落实集体讨论决定机制,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擅自签发施行。

  五、加强公开解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体,依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报等便于群众查阅的平台进行发布。未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拓展公开渠道,鼓励镇街规范性文件在镇街和村(居)委等公共场所公告栏,以及本地网络论坛、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同步公开。规范性文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群众对文件内容理解有偏差的,依靠镇街干部“挂村挂片”以及网格员等工作机制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群众对文件内容理解出现偏差。

  六、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机制,制定主体按《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四府函〔2023〕176号)实施。健全镇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由市司法局按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具体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社会监督联动,群众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有权处理机关要及时依职权作出研究处理。

  七、加强组织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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