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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10:49:48   来源: 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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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征收土地工作效率,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土地征收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府函〔2024〕2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实行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征收土地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市实行委托征收土地制度,即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责任主体,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各项具体工作,委托市资源局对征收土地全流程进行业务指导、监管和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核把关以及组织开展征地政策业务培训等。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二)负责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工作;

  (四)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的,须依法组织听证;

  (六)负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

  (七)负责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负责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九)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负责协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付土地,负责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支付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对于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土地的,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十)负责按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十一)配合市资源部门做好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

  三、市资源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并认真配合开展征收土地工作,以及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征地政策业务培训活动;

  (二)负责对征收土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征收土地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征地范围有无超出批准范围等事项进行监督,如发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越委托权限的,要立即指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三)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要素是否齐全,以及补偿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负责建立健全委托事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委托事项情况进行抽查;

  (五)负责管理政府专用公章。市人民政府新设“四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专门用于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审批盖章,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另作他用,并委托市资源局保管和使用;市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用章登记台账制度,并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和依法依规使用该公章。

  四、审批流程及有关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及审批流程。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名及盖章后,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送给市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资源局拟办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资源局加盖“四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2.对于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先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再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送给市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资源局拟办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资源局加盖“四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径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办理,并按我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个人)。

  (三)对于需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属地政府职责和委托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执行征收土地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程序,认真积极做好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家、村集体组织和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若遇到本级协调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资源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和委托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征收行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全过程监管,并要认真落实委托事项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对委托办理的集体土地征收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和实地抽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要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征收土地干部队伍管理工作,配优配强配足工作人员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征收土地工作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征地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规范、安全和高效顺利开展。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资源局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委托职责,并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若因不依法履行委托职责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而导致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决定或者被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以及对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又不采取必要措施改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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