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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9 16:24:31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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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的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日召开的十七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区域及临时燃放区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四会市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大沙镇范围内25个社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为东城街道:陶丽、玉城、黄岗、陶塘、陶冲、沙田园、窦口、槎山、马田、东方红、清塘社区;城中街道:城中、城东、城南、沙尾、沙尾邨、花街、仓岗、渔业、城北社区;贞山街道:贞山、碧海湾、姚沙、独岗社区;大沙镇:誉城社区。

  (二)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第四条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第五条烟花爆竹临时燃放时间、区域、种类及规定:

  (一)烟花爆竹临时燃放时间段

  1.公历12月31日晚上20时至次年1月1日晚上24时;

  2.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每日上午10时至晚上24时;

  3.农历正月十五上午10时至晚上24时。

  除上述规定时间外,临时燃放区域全年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

  1.如附件图1-1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滨河路岭南春天楼盘对开靠河侧人行道及人行道外水泥地,不含机动车道,长约800米,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2.如附件图1-2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阅海大道与桔兴路T字路口正东方向约50米的湿地公园,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3.如附件图1-3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景兴路段,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4.如附件图1-4亮黄色区域所示,位于广场南路与誉城大道相交十字路口两侧的飞鹅岭小游园,不含机动车道,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

  (三)在临时燃放区域内可燃放的烟花种类

  在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内,市民仅限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级烟花,烟花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在临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船舶、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它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的,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5.燃放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6.遵守临时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7.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临时燃放区域周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六条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第七条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反本管理办法产生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和权利监督、劝阻或向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燃放(零售)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条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或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宣传、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四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四府规〔2021〕1号)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四会市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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