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供用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分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自来水价格标准
我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平均单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8元(含税金、水资源),具体分类水价如下:
调整后各类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合表用户指未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合表(总表)用户
结合居民生活用水用水量的实际情况,以一表一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拟定每户用水量基数为:第一阶梯水量3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水量30立方米至36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36立方米以上。
三、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一)水价和水资源费(税)联动机制。
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费(税)联动的自来水价格机制。当水资源费(税)发生调整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由市肇水公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局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联动。
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新水资源费标准-旧水资源费标准)。
(二)周期监管机制。
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达到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如需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水价优惠政策
(一)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无单位的孤寡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低保户和特困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
(二)对人数较多家庭的优惠政策。单个居民用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7立方米。
(三)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5年1月13日起执行。
为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请你公司做好价格调整和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户缴费,确保调价顺利实施。
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5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四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