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四农农规〔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日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2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四会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企业注册地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4.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拟确定为候选企业的综合得分须达到80分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非市属企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后加盖公章,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四会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
市属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生产现场实地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详见附件)标准进行评分,充分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四会市支行等部门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并需将相关数据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四会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省农业农村厅、肇庆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县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附件: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政策解读:《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