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四农农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六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0日
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关于支持四会市沙糖桔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项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市
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扶重扶优、示范带动、兼顾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原则,设立项目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
第五条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关于支持四会市沙糖桔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上级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内容、要求和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需一致,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各镇街、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农业项目实行推荐人制度,各镇街、有关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注推荐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项目评审组对各镇街上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九条 通过复核的项目在“四会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四会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
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关于支持四会市沙糖桔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申报指南中的资金使用要求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涉及工程建设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票据,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作为核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有关单位要落实项目推荐人或专门人员加强项目实施的督查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尤其要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自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
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获批项目根据《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关于支持四会市沙糖桔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奖励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项目补助资格或之后项目申报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三)在项目实施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四)在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
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鉴于财政支出压力较大,每年视财政情况安排相应资金,超过部分依次逐年消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政策解读:《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