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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07 10:38:45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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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政策解读《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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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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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音频《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

 

  2024年5月6日,四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四府〔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为规范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工作效率,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特印发《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程序,构建标准化土地征收流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该通知在印发实施前进行了1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收到各有关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后,经沟通研究对《通知》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本《通知》。

  五、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委托征收土地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市资源局履行职责、审批流程及有关事项、工作要求共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征收土地制度

  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责任主体,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各项具体工作,委托市资源局对征收土地全流程进行业务指导、监管和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核把关以及组织开展征地政策业务培训等。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

  属地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具体包括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配合市资源部门做好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等。

  (三)市资源局履行职责

  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并认真配合开展征收土地工作,以及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征地政策业务培训活动,并负责对征收土地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建立健全委托事项监督检查机制,负责管理政府专用公章等。

  (四)审批流程及有关事项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流程进行规范。

  (五)工作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从提高认识,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征地队伍建设、加强自查自纠等角度,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资源局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实施委托征收土地制度工作要求及相关责任,从而规范我市土地征收工作。

  六、专业术语诠释

  征收土地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前,依法开展的公告活动。

  土地现状调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即将被征收的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记录的一项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地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地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地因素开展系统地调查,科学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属于征地流程工作方案,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责任主体调整

  《四会市土地征收实施管理办法》(四府规〔2018〕4号)征收主体为四会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镇街仅承担协助工作(如张贴公告、清点青苗等)。《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通知》(四府〔2024〕4号)市政府仍为责任主体,但全面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市资源局转为业务指导、监管及审核角色。

  (二)镇街职责范围对比

  旧政策(2018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收中仅承担辅助性职责,具体包括:

  1.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张贴《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

  2.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如清点青苗、附着物种类和数量);

  3.确认征地边界、面积和权属人信息。

  新政策(2024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为土地征收的核心实施主体,职责大幅扩展,具体包括:

  1.全流程主导: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全面工作,包括拟定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

  2.调查与评估:独立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协议签订与执行:直接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调交付土地,申请支付补偿费用,甚至对未履约者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4.档案与资金管理: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完成补偿资金支付。

  (三)监管与责任强化

  1.监管机制  

  旧政策:国土部门负责监督,但未明确具体措施。新政策:市资源局需定期抽查镇街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管理专用公章使用(专人保管、登记台账)。

  2.责任追究

  新政策中补充了若镇街或市资源局违法或超权限操作,导致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程序细化与新增内容

  1.新增并细化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登记与提存公证、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等程序。

  2.将原分散于多部门的职责整合至镇街,减少层级审批,提升效率,明确“属地管理”原则,赋予镇街更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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