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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

发布日期:2024-12-31 16:18:50   来源: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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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涉及我市21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会市青平食品店(经营者:黎*平)

  2024年5月7日,我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茶山六巷15号的四会市青平食品店经营的橙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FSTC24050015,食品名称:橙子,购进日期:2024-5-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从四会市城中区兄弟水果店购进上述“橙子”60市斤,购进单价为2.6元/市斤,购进金额为156元。上述“橙子”(购进日期:2024-5-7)已销售50市斤(含售予抽检机构6.264市斤),剩余10市斤已腐烂损坏丢弃,上述“橙子”销售单价为4.98元/市斤,50市斤的“橙子”销售金额为249元。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橙子”(60市斤)的货值金额共计298.8元,违法所得为249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橙子”(购进日期:2024-5-7)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兄弟水果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兄弟水果行》和《佛山市三方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SFJC202407-365-11)。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二、四会市十号餐饮店(经营者:冯*浚)

  2024年5月14日,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玉城居委会商业大道125号悦公馆金街1栋47号商铺的四会市十号餐饮店使用的碟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4441284608233408,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碟子),消毒日期:2024-5-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碟子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4441284608233408,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碟子),消毒日期:2024-5-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餐具碟子为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存放于保洁柜,并提供给就餐顾客使用。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四会市碧玉楼餐饮店(经营者:朱*娣)

  (一)2023年12月1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四会市碧玉楼餐饮店使用的碟子、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检验有限公司并出具《检验报告》(No:C2306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C23061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碟子和碗为当事人自己手动在厨房进行清洗消毒,存放于保洁柜,并重复给就餐客人使用。上述碟子和碗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C2306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C23061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以下行政处罚: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四会市润轩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陈*好)

  (一)2024年6月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润轩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南刀鱼仔干、干辣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630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FSTC2406302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上述干辣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益聚多香料商行购进上述干辣椒,购进共10市斤,销售单价为13元/市斤,购进金额是130元。上述干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3.2市斤),当事人以单价为20元/市斤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是200元,利润为70元。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的销售单价为20元/市斤,售出了3.2市斤,销售金额为64元,利润为22.4元;销售给顾客的销售单价为20元/市斤,售出了6.8市斤,销售金额为136元,利润为47.6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辣椒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另查明,上述南刀鱼仔干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浦悦海味商行购进上述南刀鱼仔干,购进共40市斤,销售单价为21元/市斤,购进金额是840元。上述南刀鱼仔干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3市斤),当事人以单价为30元/市斤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是1200元,利润为360元。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的销售单价为30元/市斤,售出了3市斤,销售金额为90元,利润为27元;销售给顾客的销售单价为30元/市斤,售出了37市斤,销售金额为1110元,利润为333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刀鱼仔干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南刀鱼仔干(购进日期:2023-10-15)时向供货者广州市越秀区浦悦海味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广州市越秀区浦悦海味商行》(No.0000531)、上述批次的南刀鱼仔干的《广州市粤豪水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市场准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HYD-23-05376)。当事人购进上述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3-28)时向供货者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益聚多香料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申达公司送货清单(佛山中南分部)》(No.0002045)、上述批次的干辣椒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1416),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3-28)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刀鱼仔干(购进日期:2023-10-15)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40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五、四会市优良品食品店(经营者:石*勇)

  (一)2024年8月2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优良品食品店的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822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上述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从东莞市大岭山千味园食品商行购进上述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购进共1箱,1箱共60包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单价为132元/箱,购进金额是132元。上述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已销售48包,另有12包在我局执法人员送上述《检验报告》(No:FSTC24082213)之前已经下架并且退回给供货商。当事人以单价为5元/包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是240元,利润为134.4元。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的销售单价为5元/包,售出了16包,销售金额为80元,利润为44.8元;销售给顾客的销售单价为5元/包,售出了32包,销售金额为160元,利润为89.6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4-08-01)的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辣牛肉月饼(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4-08-01)时向供货者东莞市大岭山千味园食品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千味园休闲食品》(编号:XSDD-20240806-036)、《衡阳市新大新食品有限公司 出厂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六、四会市城中区林发蔬菜档(经营者:张*禄)

  (一)2024年8月6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城中区林发蔬菜档销售的线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820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FSTC24082087)标示抽检的线椒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5日,该食用农产品的实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8月3日从佛山市禅城区顺天源蔬菜批发档购进上述线椒250市斤,购进单价为6元/市斤,购进金额为1500元。上述线椒(购进日期:2024-08-03)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给抽检机构的销售单价为5元/市斤,售出6市斤,销售收入为30元;销售给顾客的销售单价为7元/市斤,售出了244市斤,销售收入为1708元。总销售金额为1738元,利润为244元,货值金额为1738元。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的货值金额为1738元,违法所得为1738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线椒(购进日期:2024-08-03)时向供货商佛山市禅城区顺天源蔬菜批发档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天源蔬菜》,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对其购买的线椒(购进日期:2024-08-03)送去广东全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出具了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七、肇庆市衡立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张*培)

  (一)2024年9月2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肇庆市衡立高级中学经营的酸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44412846082400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上述酸菜(购进日期:2024-09-02)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向肇庆市菜优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酸菜。当事人购进上述酸菜共购进61市斤单价为2.1元/市斤,金额为128.1元。上述酸菜(购进日期:2024-09-02)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3市斤),售予抽检机构销售单价为2.1元/市斤,销售金额为6.3元,无利润;作为配菜使用的酸菜以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21.8元。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的货值金额共计128.1元,违法所得为128.1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酸菜(购进日期:2024-09-02)时向供货者肇庆市菜优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菜大王商城》和《检验报告》(No:S240702100),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八、四会市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聂*伟)

  (一)2024年9月6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实验学校经营的香辣榨菜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444128460824044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2024年9月6日,当事人向四会市城中区明益禽蛋购销店购进香辣榨菜丝(生产日期:2024-07-28),共购进7件,购进价格为27元/件,每件7.28市斤,共购进50.96市斤,购进单价为3.7元/市斤,购进总金额为189元。2024年9月26日,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44128460824044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辣榨菜丝(生产日期:2024-07-28)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香辣榨菜丝(生产日期:2024-07-28)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3.2市斤),售予抽检机构销售单价为2.25元/市斤,销售金额为7.2元,无利润;剩余的47.76市斤全部作为配菜用于制作该单位的菜品,以购进价3.7元/市斤计算货值金额为176.712元。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辣榨菜丝的货值金额共183.912元,违法所得为183.912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辣榨菜丝(生产日期:2024-07-28)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明益禽蛋购销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四会明益购销部》(号码:240906[出]1)和《重庆市涪陵区渝涛食品厂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九、四会市黄田镇大洋润万家百货商店(经营者:邹*鹏)

  (一)2024年9月27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黄田镇大洋润万家百货商店经营的果丹皮(果糕类)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9210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向肇庆市昊宇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果丹皮(果糕类)(生产日期:2024-08-18),购进共10kg,销售单价为16.00元/kg,购进金额是160.00元。2024年10月24日,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TC2409210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果丹皮(果糕类)(生产日期:2024-08-1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果丹皮(果糕类)(生产日期:2024-08-18)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1.832kg),当事人以单价为30元/kg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是300元,利润为140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丹皮(果糕类)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果丹皮(果糕类)(生产日期:2024-08-18)时向供货者肇庆市昊宇贸易有限公司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肇庆市昊宇贸易有限公司食品购销凭证》(单据编号:XD240826000007)、上述批次的果丹皮(果糕类)(生产日期:2024-08-18)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十、四会市豪兴食品商行(经营者:刘*辉)

  (一)2024年9月30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豪兴食品商行经营的干辣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1020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忠徽农产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Y7J9L31,经营者:谭*徽)购进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9-12),购进共20市斤,销售单价为17元/市斤,购进金额是340元。2024年9月30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豪兴食品商行经营的干辣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1020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TC24102000)标示抽检的干辣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5日,该食品的实际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2日。上述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9-12)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3.6市斤),当事人以单价为18元/市斤进行销售,销售收入是360元,利润为20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辣椒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干辣椒(购进日期:2024-09-12)时向供货者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忠徽农产品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玉林市忠徽香料商行》(No.0019506)、上述批次的干辣椒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1416)。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十一、四会市江谷镇同兴惠购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陈*创)

  2023年10月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四会市江谷镇同兴惠购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甘草味甜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3441284596162567,食品名称:甘草味甜榄,生产日期:2023-05-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佛山市南海铭爵丰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的甘草味甜榄10罐,购进单价为9元/罐,购进总金额为90元。上述甘草味甜榄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3441284596162567,食品名称:甘草味甜榄,生产日期:2023-05-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甘草味甜榄时向供货者佛山市南海铭爵丰食品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惠龙食品 铭爵丰商行》(单号:010726001(3))和生产厂家肇庆端州大都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批次的甘草味甜榄的《蜜饯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十二、四会市下茆镇邦泰商店(经营者:李*辉)

  2023年10月7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四会市下茆镇邦泰商店销售的犇威鹿血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3441284596162006,食品名称:犇威鹿血酒,生产日期:2023-06-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向四会市宇通润贸易商行购进上述批次的犇威鹿血酒12瓶,购进单价为

  21元/瓶,购进总金额为25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犇威鹿血酒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宇通润贸易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四会市宇通润贸易商行》和生产厂家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出具的上述批次的犇威鹿血酒的《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十三、四会市威整镇锦信商店(经营者:李*禄)

  2023年11月2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四会市威整镇锦信商店销售的鸡脆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XBJ23441284596168986,食品名称:鸡脆骨,生产日期:2023-04-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向四会市城中区万乐综合商店购进上述批次的鸡脆骨50袋,购进单价为

  0.75元/袋,购进总金额为3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鸡脆骨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万乐综合商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四会万乐综合店(单号:Y230723017)》和生产厂家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出具的上述批次的鸡脆骨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十四、四会市江谷镇同兴惠购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陈*创)

  2024年5月1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江谷镇同兴惠购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夏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FSTC24053209,食品名称:夏橙,购进日期:2024-05-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购进上述夏橙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国耀水果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李氏鲜果行》(日期:2024年5月11日)和上述批次的夏橙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报告》(ASH24-0027295-02),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十五、四会市世纪好又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

  2024年7月30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江谷镇同兴惠购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FSTC24072148,食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4-07-3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购进上述豆角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勤姐蔬菜档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四会市仓丰蔬菜13档勤姐批发行》(日期:2024年7月29日)和上述批次的豆角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连州市浩然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29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十六、四会市旺旺来鲜果店(经营者:张*娟)

  2024年5月1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旺旺来鲜果店经营的“柠檬”(进货日期:2024年5月7日)和“橙子”(进货日期:2024年5月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两份《检验报告》(NO:FSTC24053218,食品名称:橙子,购进日期:2024-05-09;NO:FSTC24053222,食品名称:柠檬,购进日期:2024-05-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四会市城中区*耀水果店购进上述橙子133市斤,购进单价为4元/市斤,购进金额为532元。上述橙子(购进日期:2024-5-9)已全部销售完毕(含售予抽检机构6市斤),销售单价为6.5元/市斤,销售金额为864.5元,以销售单价计算,上述橙子的货值金额864.5元,违法所得864.5元。上述橙子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53218,食品名称:橙子,购进日期:2024-05-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超仔果行(经营者:郭卓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T05U28)购进上述柠檬3件,1件=30袋,进货单价100元/件,购进金额为300元。上述柠檬(购进日期:2024-5-7)对外销售了78袋,对外销售单价是3.5元/袋,对外销售金额273元,剩下的3kg销售给了抽检机构,销售单价13元/kg,销售金额39元,上述柠檬(购进日期:2024-5-7)销售金额合计312元,货值金额312元,违法所得312元。上述柠檬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53222,食品名称:柠檬,购进日期:2024-05-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和柠檬的货值金额共计1176.5元,违法所得为1176.5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橙子(购进日期:2024-5-9)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耀水果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李氏鲜果行》和《果菜抽样检验凭证》(自编码:202404292009)。购进上述柠檬(购进日期:2024-5-7)时向供货者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超仔果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票据》(编号:0000736)和《果菜抽样检验凭证》(自编号:202404122010)。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十七、四会市下茆镇*福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杨*福)

  2024年5月14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下茆镇*福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核桃糕”和“冰片糖”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两份《检验报告》(No:FSTC24053359,食品名称:核桃糕,生产日期:2024-04-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FSTC24053360,食品名称:冰片糖,生产日期:2024-01-0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2685-2023《冰片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冰片糖(生产日期:2024-01-09)的生产厂家佛山市南海叶氏恒发糖制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经核查,我局认可该厂家提出的标准适用,并于2024年7月1日出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经调查确认,2024年5月14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核桃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FSTC2405335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高要区金渡镇港盛食品商行购进1件核桃糕(生产日期:2024-04-01),购进单价为70元/件,1件=5kg,购进金额为70元。上述核桃糕(生产日期:2024-04-01)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kg(含售予抽检机构2kg用于检验)。以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了5kg核桃糕(生产日期:2024-04-01)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核桃糕(生产日期:2024-04-01)时向供货商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港盛食品商行凭证》和《熟粉类糕点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十八、四会市东城区李*康蔬菜档(经营者:李*康)

  2024年5月10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东城区李*康蔬菜档经营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53169,食品名称:生姜,2024-05-0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四会市城中区庭记干货档(购进上述生姜26市斤,购进单价为7.5元/市斤,购进金额为195元。上述生姜(购进日期:2024-05-09)以8元/市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6市斤(含售予抽检机构3kg用于检验)。上述生姜(购进日期:2024-05-09)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53169,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4-05-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了26市斤生姜(购进日期:2024-05-09)的货值金额为208元,利润为13元。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货值金额为208元,违法所得为208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购进日期:2024-05-09)时向供货者四会市城中区庭记干货档查验并索取了四会市城中区庭记干货档《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果菜抽样检验凭证》(自编码:202405082005)。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出处理:免予处罚。

  十九、四会市大沙镇*英豆腐咸酸档(经营者:钱*英)

  2024年5月25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大沙镇*英豆腐咸酸档(经营者:钱*英)销售的辣椒细粉(购进日期:2024-05-18)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54754),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陈*君土特产店购进上述香辣辣椒粉5市斤,购进单价为14元/市斤,购进金额为7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辣辣椒粉(“辣椒细粉”)(生产日期:2024.04.08)时向供货商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陈*君土特产店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No:6453755)、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9250),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二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万佳隆百货商店(经营者:林*国)

  2024年6月1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大沙镇南江万佳隆百货商店销售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6547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从佛山市南海区骏茂食品商行购进辣椒干5市斤,购进单价为35元/市斤,购进金额为1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辣椒干时向供货商佛山市南海区骏茂食品商行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骏茂商行销售单》、《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二十一、四会市大沙镇许*三蔬菜档(经营者:许*三)

  2024年7月3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会市大沙镇许*三蔬菜档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安天下(广东)食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TC240820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从四会市小周蔬菜档购进1件生姜,重量为8市斤,购进金额为4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时向供货商四会市小周蔬菜档查验并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小周蔬菜批发销货清单》、《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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