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四市监撤许〔2024〕1号)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市监撤许〔2024〕1号
被许可人:四会市姜波玉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W3Y5F7X
经营者姓名:姜波
营业场所: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路四巷十一座10号(四楼)
行政许可事项:四会市姜波玉器店设立登记
许可经营范围:玉器销售;电子商务。
获得许可时间:2016年12月16日
撤销缘由:因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姜波反映称“四会市姜波玉器店为冒用其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骗取的注册登记”。请求我局撤销该店的设立登记。
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经查明,四会市姜波玉器店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的经营者是姜波。
又查明,该店档案《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姜波”不是姜波本人签字。姜波不认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黄成乐,从未委托他办理四会市姜波玉器店登记。姜波从未经营四会市姜波玉器店。
另查明,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姜波邮寄的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检材(《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姜波”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姜波”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字迹。”
最后查明,2023年9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四会市姜波玉器店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骗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情况以及该店登记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我局未接到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经营者是姜波的事实;
2、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询问笔录1份,四会市姜波玉器店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打印件1份,证明四会市姜波玉器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我局将当事人信息进行公示的事实。
2024年1月24日,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姜波送达了《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四市监撤许听〔2024〕1号;2024年1月24日,我局采取公告方式在四会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向被许可人、相关人员公告送达了《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四市监撤许听〔2024〕1号;告知被许可人及相关人员本局拟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被许可人及相关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被许可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四会市姜波玉器店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