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四市监高观罚送告〔2024〕1号)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四市监高观罚送告〔2024〕1号
四会益小黄牛肆餐饮店(经营者: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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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市监高观处罚[2023]10号),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香辣酱(紫苏牛蛙)”5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福斧头食粉”1盒;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市监高观处罚〔2023〕10号)已于2023年10月18日邮寄送达至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70号铺,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扫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扫码缴纳罚款。截至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11月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现应缴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及加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合计壹万元整(¥10000.00)。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四市监高观罚催〔2024〕1号)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四市监高观罚催〔202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四会市东城街道体育路二街22号;
联系电话:0758-3267092;联系人:翁嘉谊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