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背景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社会救助制度,2017年11月29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21号)。该细则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了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和财产达到要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等等;进一步明确了合规医疗救助不低于80%,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进行申请、救助资金发放及资金来源。宣布《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肇府[2014]9号)同时废止。我市医疗救助的政策文件《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府[2014]40号)是按照肇庆市确定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执行,对象、标准、申报程序、救助方式等与肇庆市保持一致,随着肇庆市医疗救助办法的出台,我市也相应要进行政策调整,才能确保医疗救助有效落实。
二、制定《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依据
《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细则》(肇府规[2017]21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县(市产、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以肇府规[2017]21号文作为依据和蓝本,总结在肇庆市执行了一段时间经验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本上,对照实施了几年的《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府[2014]40号)的实际情况,按照肇庆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部署而草拟的实施细则。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后,再根据2018年8月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二季度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形势分析会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136号。我局8月22日收到此文件)的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实际需要实行医疗救助,不设上限、不设下限,对发放的救助明细进行网上公示,确保透明公开。该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的要求,对《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不设医疗救助上下限。
《实施细则》从救助对象界定、救助方式与标准等都始终依据上级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6号)要求“全省城乡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平均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28元,增长30%,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对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总体框架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 主要是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目的及说明医疗救助是与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制度相衔接,明析了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医疗机构减免、再经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及其他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救助;对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在医疗救助职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及发挥村(居)委会主动发现、配合作用进行了明确,使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实施医疗救助工作中职责明确,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主要是明确医疗救助的类型和医疗服务,本细则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并对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进行了解释。
第五条 主要是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界定。对象的界定主要是依据《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确定。具体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包括尘肺病在内职业病患者、患重病自付医疗费超1万元驻四会军兵、患重病无法就医的四会以外户籍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等)。
第六条 主要是救助的条件。为确保符合条件困难医疗救助对象得到救助的同时,也防止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申领医疗救助,在这一条中,明确了除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外【即第六条(一)(二)(三款)对象】,需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其中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人均存款、机动车辆、商业行为等,对符合条件的才纳入救助范围。
第七条 主要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主要是依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2016〕184号)第十条规定纳入参保范围。
第八条 主要是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1031号)规定,予以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明确,确保纳入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第九条 门诊救助。分两类,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门诊治疗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第二类是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政府确认的特殊困难人员门诊治疗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报销。
第十条 住院救助,具体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一条侧重点是提高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从原来《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府〔2014〕40号)确定的70%提高到80%,并根据肇庆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136号决定,不设上限、下限额度。
第十一条 说明各类医疗救助最低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至十四条 主要是明确对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及特定的病种(如特定传染病等)进行救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十六条 主要是医疗救助的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即时结算救助和医后结算救助。即时结算: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我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第十六条重点阐述医后结算方式包括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审批时限和救助金发放四个程序。
第十七条 主要是按照上级规定,明确对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
第十八条 主要是明确除申请、审核、审批正常公示外,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还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九条 主要是明确不予实施医疗救助的类形。共列举了七类不合规的自付医疗费用不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 主要是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资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主要是明确对医疗资金管理。包括实行专账管理和结余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主要是明确医疗救助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主要是明确了本细则的生效时间、时效性。对《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府〔2014〕40号)同时废止。并明确本细则解释权限。
四、本实施细则制定的其他内容说明
(一)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照《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21号),对比实施了几年的《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府〔2014〕40号),本《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所包括对象增加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纳入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二)对困难群众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再设定限制病种。《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府〔2014〕40号)罗列了17种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参照肇府规[2017]21号文件规定,现制定的《实施细则》医疗救助是覆盖所有病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三)不设起付线。按照《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21号),对比实施了几年的《四会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府〔2014〕40号),本《四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不设起付线,明确:①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指无列入特困供养或低保的对象)医疗费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③医疗救助不设上限、下限额度。
(四)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问题。按照《肇庆市实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21号)规定,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均按照不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低收入家庭准入条件。
四会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