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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4 10:09:53   来源:四会市科工商务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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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 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全市各单位、组织、企业和市民更好地理解《关于加强和规范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现就《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主要精神,建立健全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引导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城中村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结合四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26)》;

  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本《指导意见》通过划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立范围、规范回收经营行为、合理规划回收站点布局,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回收站点对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严格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立范围、依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三个方面主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文件拟确立的主要设立范围和管理要求:

  (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立范围。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线路的实际情况,在四会市中心城区的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旁50米内(含)、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区域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旁;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输变电站、施工工地、矿区、水源保护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范围内;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内、高压走廊电力高压线的保护区内(110千伏:10米内,220千伏:15米内,500千伏:20米内)、变电站的保护区内(110千伏变电站:25米内,220千伏变电站:50米内,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100米内);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旅游景点、居民楼内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依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综合各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站点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场地管理、安全环保、运输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按常住居民户数设置生活性回收站点,并与产业分布相适应设置生产性回收站点,明确了各镇(街道)站点数量规划。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指导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属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文件,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七、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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