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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8 18:01:56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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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图读懂《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区域内畜牧业绿色发展,我市在科学可行、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产业、用地规划,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编制了《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旨在为四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现就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其已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导致布局不尽合理。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为禁养区划定提供技术指导。同时,我市2020年发布的《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四府规〔2020〕1号)已不能满足现行的环境管理需求。为做好政策延续,结合当前畜禽养殖现状及生态环境变化,我市组织编制了《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目标任务

  防止养殖活动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四、征求意见情况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就《方案》先后三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在第三次征求意见中,向20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20份回复。其中,17个部门表示无异议,3个部门提出了6条意见。对此,我们逐一进行了回复和修改,形成最终的网上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0日起在网上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征求意见公示。其间共收到10条意见,其中7条予以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

  五、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共有七个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及依据、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管理要求、保障措施、其他以及附件。其中: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四会市生态环境承载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突出“依据法规、合理划定”“多规协调、科学划定”和“以人为本、控保结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划定禁养区,注重同肇庆市和四会市有关规划相协调,因地制宜,发展与保护并重,兼顾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四会市生态环境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河流沿岸区域划为禁养区。

  (四)管理要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二是对禁养区外的养殖活动提出了规范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为确保方案得到有效落实,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禁养区各项管理规定。同时,强调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形成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执法,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此外,通过多渠道加强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营造支持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其他。为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与合规衔接,同时为了尽快缓解我市重要生态区域目前的环境压力,保障公众利益,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以新要求为准;非地方政府划定的其他法定禁养区域,其监管责任由相应法律授权部门承担。若方案所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组成部分发生调整,禁养区范围将同步更新,必要时本方案也将依法相应修订。并且方案明确最终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会同四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说明。

  (七)附件。包括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细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河流沿岸的禁养区分布图。

  六、主要特点

  《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各河涌的生态环境状况,将重要河流两岸部分区域划为禁养区,根据河流生态功能类型实行300米和100米的分类管控,进一步强化了对水体污染的源头防控,有效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通过空间管控手段,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动养殖场(户)向非禁养区集聚发展,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注重政策引导与监管执法并重,为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畜牧业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属于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主要是对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八、专业术语解释

  (一)畜禽: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具体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备独立的生产场所,并达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2号)和《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主要品种划定范围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山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禁养区范围。增加“重要河流沿岸”、“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禁养区范围。

  (二)修改管理要求。新方案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三)修改畜禽养殖场定义。肉牛、蛋鸡、肉鸡及其他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定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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