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一图读懂《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四府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24〕130号)有关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废止文件的目标任务
及时废止部分与党中央最新精神不相符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经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三、废止文件目录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政府投资市属(县级)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府〔2012〕43号)和《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20〕1号)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废止有关文件的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一)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政府投资市属(县级)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府〔2012〕43号)的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府规〔2023〕10号)发布实施后,对省、市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政府投资市属(县级)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府〔2012〕43号)与上述省、肇庆市新出台的法规文件有关规定不相符,为与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有必要作出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活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和《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执行。
(二)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20〕1号)的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发布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20〕1号)与上述国家、省、肇庆市新出台的法规文件有关规定不相符,应予废止。文件废止后,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活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五、利企惠民措施
本《通知》属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通知,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通知,是通知事项,不涉及新出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