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四会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和《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要求,四会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四会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核心职责。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决策部署,解决四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基层任务重的结构性需求,亟需通过地方性政策细化保障措施。通过强化职业荣誉、优化风险保障、完善社会优待,进一步激发队伍战斗力,为四会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衔接上级政策,确保国家、省、市消防救援队伍优待政策在四会市有效落地,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的特点,扩展保障覆盖范围,新增地方特色优待措施,通过荣誉激励、社会优待、财政保障等举措,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推进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2.《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3.《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4〕10号);
4.《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
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细则》印发前,依法向本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后,经研究修改完善形成本《细则》。
五、《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抚恤优待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人员。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四会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若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按其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7条,重点围绕五大保障板块:
(一)职业荣誉保障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职业荣誉保障体系,建立表彰奖励机制与社会尊崇举措。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党委、政府表彰体系(第五条),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功勋荣誉的消防救援人员组织走访慰问并给予物质奖励(第七条);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第六条);成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组织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及抚恤优待对象(第六条)。
(二)财政经费保障
第三条、第十八条明确了经费保障机制与动态投入要求。职业保障经费由中央、省、肇庆市及四会市分级负担,国家综合性队伍与政府专职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三条);市政府按财力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地镇(街道)配套资金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训练及战斗力建设(第十八条)。
(三)社会优待保障
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系统规定了社会优待内容,覆盖医疗、住房、交通、教育等领域。烈士遗属、因公致残退出人员等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保障(第九条);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先救治、后结算”绿色通道(第十五条);将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建设备勤公寓(第十条);执行公务车辆免缴通行费及停车费(第十一条);在职、退休、残疾人员及随行家属(2人)优先购票乘车,凭优待卡免费乘公交(第十三条);医院、银行、景区等场所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第十二条),景区游览参照现役军人待遇(第十四条);烈士、英雄模范子女中考优先录取、跨镇转学就近安排(第十六条);随队家属就业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政策同步安置(第十七条)。
(四)风险防控与退出保障
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强化风险防控与退出衔接机制。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覆盖政府专职消防员,补助标准动态调整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第八条);退出人员凭证明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培训、创业税费优惠(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员就业受法律保护,禁止因残疾辞退(第二十五条);未明确的保障事项按国家、省及肇庆市政策执行,确保与上级政策的动态一致(第二十六条)。
(五)创新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首次将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实施统一保障,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抚恤优待(第二条)、医疗救治(第九条、第十五条)、住房保障(第十条)、交通出行(第十一至第十四条)、子女教育(第十六条)、家属安置(第十七条)等12类专项优待政策范畴,构建覆盖职业保障全领域的制度体系。
七、《实施细则》利企惠民措施
一是救援车辆快速通行。规定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免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等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保障消防救援力量快速出警和处置,有助于缩短灾害响应时间,减少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夯实民生安全基础(第十一条)。
二是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消防行业与科研领域协同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和产品,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消防技术研发与装备升级,为企业拓展市场空间、推动产业发展注入政策动力(第二十一条)。
三是捐助享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并明确规定此类公益性捐助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明确路径(第二十三条)。
八、《实施细则》专业术语诠释
(一)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应急救援核心职责。
(二)抚恤优待对象:涵盖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家属及因公致残退出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组建、财政保障的消防救援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构成本地消防体系。
(四)英雄模范:指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奖励)。
九、《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若国家、省、肇庆市后续出台新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