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省关于水价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我市自来水价格能够科学体现市场供求,促进供用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兼顾民生保障,提升用水质量,应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调价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我局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等。
三、目标任务
实施水价改革政策,促进供水企业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民生保障,提升用水质量。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至方案印发前,先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函发征求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意见,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后,经研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调整四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五、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我市目前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生产经营用水,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生产经营用水和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统一为非居民用水。各类用水范围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按照《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将我市居民阶梯水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三)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前后各类用水价格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调价后,原对无单位的孤寡老人、低保户和特困户实施的水价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优惠范围,并将优惠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5 m3,确保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不因调价而受到影响。
(二)对人数较多家庭的优惠政策。单个居民用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7m3。
(三)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七、新政策特点
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如需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费(税)调整情况或成本监审结果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无需再履行其它调价程序。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一)水价和水资源费(税)联动机制。
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费(税)联动的自来水价格机制。当水资源费(税)发生调整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由市肇水公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局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联动。
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新水资源费标准-旧水资源费标准)。
(二)周期监管机制。
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达到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条件。如需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调价范围
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在四会市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九、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5年1月13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四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