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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8:39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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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健全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并要求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噪声法》和《行动计划》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进一步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升噪声污染监管及综合治理水平,四会市编制了《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积极应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改善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实施);

  3.《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正);

  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6.《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7.《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肇府函〔2021〕587号);

  8.《四会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9.《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0.《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三)相关规划

  1.《四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

  2.《四会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3.《肇庆港总体规划(2035年)》;

  4.《四会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

  5.《四会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2022-2035年)》;

  6.《四会市精细化工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修编)》;

  7.《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目标任务

  强化噪声管控措施,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为居民营造更加宜居、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26日印发前,对《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先后进行了2次征求意见。收到各有关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后,经沟通研究并作出相应修改,最终形成《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五、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四会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适用范围为《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涉及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和大沙镇等镇街大部分区域,划分成果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40个单元,总面积18.67平方公里,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延缓冲区,总面积21.10平方公里,明确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噪声污染监管与监测、外延缓冲区噪声管理要求。

  六、专业术语诠释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3.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

  4.环境噪声限值: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0类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区:其中4a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七、实施时效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现状划定,后续将根据中心城区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文件: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相关一图读懂:一图读懂《四会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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