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市(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我局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于2013年7月4日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决定将《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废止,重新起草《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并形成了《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件依据
1、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4、肇庆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农农〔2021〕218号);5、《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现代农业发展“611”工程五年(2018-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8〕46号)。

三、《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鉴于《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实施时间已长达8年,由于机构改革出现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我局决定将其废止,重新制定《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旧管理办法对比主要有以下变化:文件名称已变更;主体框架的章节已改变;内容表述及顺序已调整;部分内容有删除或增加。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十七条、一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1.阐明了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文件依据;2.解释了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含义、内容;3.指出了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基本原则;4.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认定。1.列明申报条件及标准:企业注册地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企业的农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采用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2.列明具体申报程序: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报,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四会市属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3.列明认定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后,按《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标准进行评分,并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并将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向社会公布;4.明确经认定公布的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运行监测。1.指出对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优胜劣汰、有进有出;2.提出实行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3.明确运行监测标准和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每3年进行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4.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列明了不得评为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若已被评为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11种行为,特别明确有“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附则。1.阐明了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同时废止;2.明确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所属部门是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部分。列明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的指标值及评分办法。

四、《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时限
《四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四农〔2013〕15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