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四会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我市于2012年设立四会市政府质量奖,2016年因机构改革将《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改为《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目前累计评审7届,共有14家企业获奖。
为进一步规范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鼓励更多企业争创四会市政府质量奖,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变化情况,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起草依据
(一)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2号)(即原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四府办〔2016〕33号)
三、修订内容
(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评委会成员单位名称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机构职能变化,对20家评委会成员单位作了适当调整。
(三)《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 对申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四)、(六)进行了修改:
1.将(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工程质量类申报企业不受在四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条件限定”。
2.将(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修改为“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1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1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3.将(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修改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1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办法》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三条“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修改为:“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3届(6年)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四、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文本结构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组织管理,第三部分为申报条件,第四部分为评审程序,第五部分为奖励及经费,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在年度评选数、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订。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国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方式:0758-3266982。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