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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2 18:00:30   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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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联政策文件: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3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函[2017]43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农业局转发《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的通知>》(肇环办[2017]29号)要求,各地需对原有制定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文件依据

  我市制定《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主要依据的文件为:1、《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函[2017]436号);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4、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农业局转发《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的通知>》(肇环办[2017]29号);

  三、修改《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及理由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为指导,我市计划将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以下为新划定依据: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市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绥江白沙水厂和仓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江西北江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江龙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拱桥河四会江谷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壮坑水库四会罗源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烂竹园四会黄田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我市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四会市绥江鼋自然保护区和四会十二带市级自然保护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具体范围如下:城区(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以及大沙镇、下茆镇、江谷镇、龙甫镇、石狗镇、黄田镇、威整镇、罗源镇、迳口镇、地豆镇等13个镇(街道)的城镇居住区建成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我市没涉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非禁养区范围

  全市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非禁养区。

  四、《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实施时限

  《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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