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会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法治办〔2024〕5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委办公室(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创新推动我市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我办制定了《四会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四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四会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进一步创新推动我县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的精神,参照《肇庆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执法“无事不扰”和服务“无处不在”原则,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变“惩罚监管”为“主动服务”,建立系统性、全过程的行政合规服务和指导机制,引导企业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三)适度实效原则。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涉案企业是合规整改的责任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涉案企业规模、经营领域、违法情形等因素,指导其制定实施相应的合规措施,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
三、适用范围
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过错和危害后果,可给予合理的行政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引导涉案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具体适用对象:
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如果“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另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四、排他情形
涉案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涉案企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近两年以来已适用过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或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六)近两年以来因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
(八)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行政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
五、适用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
原则上,案件调查部门应在立案后,对涉案企业是否可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涉案企业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核部门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及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联合签发《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详见附件1、2),明确告知涉案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律后果,引导涉案企业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责改决定明确给予整改期限的,以该期限为行政执法“观察期”;给予“观察期”的时限由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核部门对涉案企业是否可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意见不一致的,可按程序提请行政执法部门集体审议。如案件调查部门启动柔性执法方式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二)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
案件调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在确定的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对于符合本制度适用“观察期”的,复查时除对原已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外,还应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涉案企业开展全方位合规性审查,引导适用“观察期”制度的涉案企业主动开展全面排查,合法合规生产。
涉案企业按照《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现场核实整改完成情况。涉案企业未在“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一并移交案件审查部门后续审理。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涉案企业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涉案企业收到《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涉案企业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查部门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对涉案企业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发现涉案企业在“观察期”内有新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对原违法行为和“观察期”内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行政执法“观察期”延期
行政执法“观察期”期限届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未通过评估验收且涉案企业申请延长行政执法“观察期”期限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建议,报分管执法的负责人审批。对确有必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得多于原期限。
(五)行政执法“观察期”终止
案件调查部门发现涉案企业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执法的负责人报告,由案件调查部门填写《行政执法“观察期”终止观察审批表》(详见附件3):
1.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2.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合规整改的;
3.拒不配合监督观察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4.实施其他违反合规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执法“观察期”终止,应当及时告知涉案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核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工作指引》的,主管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涉案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涉案企业已适用过本《工作指引》,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指引》中有关“以上”的表述均包括本数。
附件:1.行政执法“观察期”合规审查评估审批表
2.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行政执法“观察期”终止观察审批表
中共四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