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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28400715589XW/2025-00058 分类:
发布机构: 肇庆市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7-09
名称: 《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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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10  浏览次数:-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城市交通拥堵压力日渐增大,公共停车位的供需矛盾突出,停车问题已成为影响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问题。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2014年调整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模式等滞后,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政策要求。因此,需要重新制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四会市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第五条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以差别化收费调控不同停车需求,以阶梯收费引导车主合理停放,利用价格杠杆提升停车服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应当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的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等规定,本次定价范围为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六个类别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分别为: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

  (五)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不涉及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是否全部公共(公益)性停车设施都会实行收费

  根据《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肇发改规〔2020〕2号)第九条经营管理的规定,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还须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因此,本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只是为收费提供执行标准依据,并不代表相关停车设施必须实行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须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收费。

  七、增加了对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制定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此类收费标准适用于四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路段分类及收费停车泊位的确定,由停车设施管理部门按程序划定执行,将我市停车路段划分为一、二、三类路段,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划分的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实行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差别化计时收费。停车超过免费时段每半小时递增的收费标准,即一、二、三类路段超过免费时段后至3小时(含3小时)每半小时收费标准为1.5元、1元、1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收费标准为2元、1.5元、1元;

  (三)对夜间时段(22:00-次日7:30)道路停车实行免费停放;

  (四)一、二、三类路段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为25元、21元、17元;

  (五)实行限额付费不限进出的优惠方式,即当天收费时段内(7:30-22:00)累计费用达到一类路段的最高限价(即25元)后,当天收费时段内车辆在同一经营主体的所有路段停车,不限出入次数,不再计费;

  (六)规范道路停车月卡、季卡、年卡等收费标准,经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对区域内同一经营主体经营的道路停车设施可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等缴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天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的平均值作为基数,由经营者分别按照不高于55%、50%、45%的比例确定,月卡、季卡、年卡与其他优惠不重复享受。

  八、车型如何分类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等车型区别计费。其中: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九、哪些可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免费时限;个别类别停车设施免费停车分别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免费);

  (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五)鼓励道路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对商户推出优惠停车方案,为群众消费提供停车便利;

  (六)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在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优惠折扣。

  十、新标准是否会明显增加市民群众和商户经济负担

  市民群众和商户停放较多的车位主要是道路临时停车,本次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对夜间实行免费,以及鼓励道路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对商户推出优惠停车方案,对比周边城市,我市停车收费标准较为便宜,适合本地水平,因此,不会对道路停车的市民和商户增加停车支出。而医院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主要面向服务对象,例如医院服务对象免费停放3小时;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中心(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1小时,超出免费时限后,最低仅收费1元/小时,对大多数服务对象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的经济负担。

  十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哪些要求

  (一)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高占用充电桩停车成本。按照“入场即充,充完即走”原则,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实行加价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确保充电桩资源的有效利用。

  十二、道路停车收费举例说明

  一台小车从晚上18点后停到第二天9点前需要缴纳多少停车费?若是停在一类路段,则需要缴纳15元停车费:晚上18点到18点30分免费,18点30分到21点30分收取9元(超过免费时间至3小时每半小时1.5元),21点30分到22点收取2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2元),22点到第二天7点30分免费,早上7点30分到8点前免费,8点至9点收取4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2元),超过早上9点后如继续停放则按照相应标准继续计费。

  十三、实施时间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自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