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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28400715589XW/2025-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肇庆市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7-09
名称: 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四发改价格〔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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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以及驻四会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四会市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第五条规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二、定价理由

  进一步完善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三、定价原则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以差别化收费调控不同停车需求,以阶梯收费引导车主合理停放,利用价格杠杆提升停车服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四、定价范围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发改规〔2020〕2号)规定,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至(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五)至(六)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还须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五、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此类收费标准适用于四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路段分类及收费停车泊位的确定,由停车设施管理部门按程序划定执行,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划分的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五)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除以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设施经营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依法自主制定。

  六、减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五)鼓励道路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对商户推出优惠停车方案,为群众消费提供停车便利。

  (六)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征得对停车设施资产有管理权的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可在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优惠折扣。

  七、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一)明确不同车型计费。不同车型可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规范充电车位的使用。提高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桩停车成本,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实行加价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确保充电桩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四会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四价〔2014〕10号)、《关于四会市人民医院、四会市中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四发改价格〔2022〕2号)、《关于四会市体育馆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四发改价格〔2023〕5号)和《关于四会市马田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四发改价格〔2023〕8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件: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时长

小 车

一类路段

二类路段

三类路段

7:30-22:00

30分钟内

免 费

超过免费时间后至3小时内(含3小时)每半小时

1.5

1

1

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

2

1.5

1

22:00-次日7:30

免费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5

21

17

说明:

1. 收费时段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后按停放时间计费(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2. 摩托车位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前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次收费,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3.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在同一车位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4. 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车位的重新计费。当天收费时段内(7:30-22:00)累计产生费用达到一类路段的最高限价后,当天收费时段内车辆在同一经营主体的所有路段停车,不限出入次数,不再计费。

5. 经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对区域内同一经营主体经营的道路停车设施可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等缴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天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的平均值作为基数,由经营者分别按照不高于55%、50%、45%的比例确定,月卡、季卡、年卡与其他优惠不重复享受。

6.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7. 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配套停车设施

单位:元/小时        

停车时段

停车时长

小 车

大车

超大型车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露天


30分钟内

免 费

8:00-19:00

每小时

2

3

3

4

4

19:00-次日8:00

每小时

1

1

2

2

2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0

30

30

35

40

说明:

1.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立体车库可按室内标准收取。摩托车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前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次收费,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停车场的重新计费。

4.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5.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月卡等缴费方式,月卡收费日均标准不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单位:元/小时      

停车时长

小 车

大车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1小时内

免 费

每小时

1

2

2

3

22:00-次日8:00时段内最高限价

5

6

8

10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18

20

25

30

说明:

1.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立体车库可按室内标准收取。摩托车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前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次收费,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停车场的重新计费。

4.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5.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月卡等缴费方式,月卡收费日均标准不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

单位:元/小时      

停车时段

停车时长

小 车

大车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服务对象车辆

3小时内免费

非服务对象车辆

1小时内免费

7:30-21:30

超出免费时间后每小时

3

4

4

5

21:30-次日7:30

超出免费时间后每小时

1

1

1.5

2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5

28

30

35

说明:

1.服务对象车辆停车不超过3小时的免费,非服务对象车辆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超过免费时限后,按每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立体车库可按室内标准收取。摩托车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超过免费时限后,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服务对象原则上需提供当天医疗机构结账发票、就诊证明、住院证明等相关就诊凭证,具体需要提供相关凭证由医疗机构确定,一个服务对象对应一辆车。

4.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停车场的重新计费。

5.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6.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月卡等缴费方式,月卡收费日均标准不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五、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单位:元/小时      

停车时长

小 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浮动幅度

露天

室内

30分钟内

免 费


1小时内

5

6

8

10

下浮幅度不限。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七大节日放假期间可上浮不超过40%。

1小时以上每小时

2

3

3

5

20:00-次日8:00时段内最高限价

8

10

12

15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5

30

35

40


说明:

1.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立体车库可按室内标准收取。摩托车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前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次收费,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停车设施的重新计费。

4.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5.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月卡、季卡等缴费方式,月卡收费日均标准不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单位:元/小时       

停车时段

停车时长

小 车

大车

超大

型车

浮动幅度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30分钟内

免 费


8:00-20:00

每小时

2

3

3

4

4

上浮不超过40%,下浮幅度不限。

20:00-次日8:00

每小时

1

1

2

2.5

2.5

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

23

28

28

35

35


说明:

1.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免费时限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立体车库可按室内标准收取。摩托车实行收费的,按次收费,前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次收费,每次 1元(12小时内为1次)。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3.车辆一次进出为一次服务,再次进入停车设施的重新计费。

4.单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是指同一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视为第二次停放,重新计费。

5.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月卡等缴费方式,月卡收费日均标准不高于24小时内最高限价。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对燃油车、非充电电车占用充电桩的停车设施按不超过对应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停车费,制约规范其停车行为。



       附件说明:

四会市政府定价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

停车设施实施范围及示意图


  收费实施范围包括四会市范围内的公共停车位,将划分三种停车收费类别,分别是一类路段:繁华区域、重点场所周边等,二类路段:次繁华区域、双向单车道、小区外围停车位,三类路段:偏远位置,车道较窄。在实施停车收费过程中,属于公共停车位的可纳入停车收费范围,需城管、国土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再施划车位,具体数量按照实际车位数量进行统计。


       初拟路段类型及车位数见下表所示


序号

道路名称

路段类型

车位数

备注

1

碧桂路及棕榈园周边

一类

127

一期

2

市府大楼周边

一类

191

一期

3

市府大楼喷水池

一类

163

一期

4

广场北路

一类

123

一期

5

原市地税局侧

一类

55

一期

6

龙凤路

一类

135

一期

7

凤山路

一类

40

一期

8

商业路

一类

20

一期

9

商业一街

一类

53

一期

10

商业二街

一类

5

一期

11

商业三街

一类

5

一期

12

观海路
(小海口桥—荔枝湾)

一类

351

一期

13

东成路

一类

103

一期

14

马田片区

一类

164

一期

15

沙田园片区

一类

706

一期

16

光明南路

一类

134

一期

17

建设路

一类

103

一期

18

水闸路

一类

34

一期

19

明珠西街及周边

一类

102

一期

20

育贤路

一类

52

一期

21

富华路

一类

68

一期

22

贵华路

一类

90

一期

23

吉照路

一类

56

一期

24

祥和路

一类

157

一期

25

康宁路

一类

80

一期

26

丽安路及周边

一类

109

一期

27

卫民路

一类

65

一期

28

清东路
(四会大道-石材市场)

一类

63

一期

29

陶丽新苑周边

一类

40

一期

30

新田园市场侧道路

一类

59

一期

31

南城路

一类

119

一期

32

江丽路

一类

68

一期

33

金星路

一类

49

一期

34

莲花路

一类

78

一期

35

卫民路(莲花路-商业大道)

一类

62

一期

36

槎山体育场门口

一类

70

一期

37

沿江路

一类

83

一期

38

汇源路

一类

142

一期

39

拱桥直街

一类

45

一期

40

县前街

一类

30

一期

41

朝阳街

一类

11

一期

42

中山公园

一类

22

一期

43

大北路

一类

21

一期

44

城中路

一类

51

一期

45

曙光路

一类

15

一期

46

龙江路

一类

152

一期

47

贞山旅游区(东门)-天音路段

一类

31

一期

48

槎山片区

一类

208

一期

49

汇林路

一类

243

一期

50

贵华路支路一

一类

110

一期

51

贵华路支路二

一类

212

一期

52

清塘大道

一类

110

一期

53

兴龙街

一类

39

一期

54

阅湖路

一类

172

一期

55

前进路

二类

103

一期

56

景观大道

二类

331

一期

57

金田大道

二类

340

一期

58

新元大道

二类

309

一期

59

创新大道
(东城壹品—汇林路)建设

二类

337

一期

60

商业大道
(工业大道-二广高速)

二类

776

一期

61

光明大道

二类

31

一期

62

仓丰大道

二类

217

一期

63

新风路

二类

88

一期

64

创新大道
(东城壹品-大旺交界处)

二类

965

一期

65

滨河路

二类

166

一期

66

民生路

二类

144

一期

67

外环路

二类

68

一期

68

阅海大道
(姚沙大桥-小海口桥)

二类

249

一期

69

广强大道

二类

505

一期

70

贞山路

二类

132

一期

71

贞山大道

二类

173

一期

72

景兴路

二类

90

一期

73

广强南路

二类

55

一期

74

桔兴路

二类

24

一期

75

玉慧路

三类

110

一期

76

玉勇路

三类

121

一期

77

玉德大道(缅格拉~四会大道)

三类

100

一期

78

新光大道

三类

94

一期

79

新科路

三类

130

一期

80

时代广场

一类

42

二期

81

江丽路

一类

13

二期

82

观海路(荔枝湾-铁岗水闸)

一类

476

二期

83

玉镯一条街周边

一类

152

二期

84

商业大道

一类

722

二期

85

通元街

一类

42

二期

86

荔枝湾路

二类

62

二期

87

玉仁路(四会大道-江山盛璟)

二类

25

二期

88

玉洁路

二类

86

二期

89

玉润路

二类

20

二期

90

沙尾一路

二类

56

二期

91

沙尾二路

二类

41

二期

92

城中新路

二类

13

二期

93

高观东路

二类

29

二期

94

仙惠路(建设中)

二类

253

二期

95

观湖路(建设中)

二类

60

二期

96

毓秀路(建设中)

二类

89

二期

97

景汇路(建设中)

二类

59

二期

98

惠和路(建设中)

二类

50

二期

99

惠民路(建设中)

二类

46

二期

100

观湖路南段(建设中)

二类

93

二期

101

观湖路北段(建设中)

二类

168

二期

102

景溪路(建设中)

二类

135

二期

103

广海路

三类

158

二期

104

大沙大道

三类

232

二期

105

迎宾大道

三类

107

二期

106

马房工业区

三类

382

二期

107

南江大道

三类

586

二期

108

工业大道

三类

753

二期

109

吉祥路

三类

369

二期

110

永盛路

三类

128

二期

111

广源路

三类

247

二期

112

广进路

三类

87

二期

113

发展路

三类

22

二期

114

鸿业路

三类

15

二期

115

拓展路

三类

63

二期

116

革新路

三类

52

二期

117

平安路

三类

47

二期

118

聚源路

三类

365

二期

119

宝源路

三类

321

二期

120

园区生活区

三类

632

二期


       示意图


图片1.jpg


图片2.jpg


图片3.jpg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

1.四发改价格〔2025〕2号-关于印发四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