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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08 10:39:00   来源: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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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联政策文件: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2017年底,我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对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四会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的《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期届满,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培育新的优势产业,新的农业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了有关市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群众的意见后,制定了《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制定《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我市制定《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依据的文件为: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3、《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4、《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5、《肇庆实施乡村振兴“六大工程”行动计划》;6、《四会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方案》;7、《四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年)》;8、《中共四会市委 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意见》。

  三、修改《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及理由

  经过一年的试行,根据操作过程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效果,更好地服务市内外农业项目投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以《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为文件框架进行较大幅度改动,在试行一年后的基础上修订的《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内容更为具体,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包含八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出台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到第七部分是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分别是土地使用、资金扶持、财税、规费优惠、企业服务、农业招商引资奖励和附则;第八部分是附件,内容为《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申报具体指引。《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主要提出了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四会市进行农业项目投资的土地使用、流转、经营期限、审批手续、地类管理、用地指标等。

  1、资金扶持。主要提出了投资建设规模、企业性质、项目奖补类型和具体标准等。

  2、财税、规费优惠。主要提出了国家鼓励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级、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奖补标准、行政事业规费收费标准等。

  3、企业服务。主要提出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招聘政策保障和投资企业业主、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服务。

  4、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主要提出了协助新增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奖励标准和当年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标准。

  5、附则。规定了本政策实施年限和负责解释部门。

  6、附件。配套制定了《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申报具体指引。

  (二)文件标题从“《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修改为“《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一、土地使用”第三条: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期限为70年”修改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删除了对流转林地的有关规定。

  2、“一、土地使用”第六条“国土部门”的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3、“一、土地使用”第七条“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一定范围内”修改为“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的具体标准。

  4、“一、土地使用”第九条“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以及业主承建500亩以上的成片造林地,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经林业、国土部门批准,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3%以内,但不超过20亩”修改为“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并与市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将“国土部门”的表述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同时删除了对林地的有关规定。

  5、“二、资金扶持”第一条“对投资建设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花卉种植、良种良苗繁育推广示范基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财政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299亩的,土地流转8年以上,按每亩1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499亩的,按每亩15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500—999亩的,按每亩18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修改为“对投资建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花卉种植、良种良苗繁育推广示范基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财政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含100亩)—2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2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含300亩)—4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3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500(含500亩)—999亩,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按每亩36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土地流转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删除了含100亩、含300亩、含500亩、含1000亩的表述,土地流转规模在100—299亩的,原要求土地流转8年以上降低为土地流转5年以上,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亩以上的,不再设定土地流转年限,同时考虑到条件降低、覆盖面较广,奖励标准相应进行了调低。

  6、“二、资金扶持”第二条“对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建立了原料基地的,国家级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引进并落户本市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修改为“对新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建立原料基地的,市财政给予国家级的每户企业奖励40万元,省级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引进并落户本市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上调了对对新引进的,在我市建立原料基地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同时上调了引进并落户本市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标准。

  7、“二、资金扶持”第三条“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实施补助:1、加强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1万元;2、通用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0.8万元;3、经济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0.6万元;4、简易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0.3万元”修改为“对新引进且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大规模农业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实行奖补:投资额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20000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此项奖励每年安排名额不超过3个,若当年成功申报数超过3个的,超过部分依次逐年消化。)”,对明确了新引进的大规模农业产业项目的投资额,提高了奖励标准。

  8、“二、资金扶持”增加了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的奖补标准,“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实施奖补:1、加强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2万元;2、通用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1.6万元;3、经济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1.2万元;4、简易型塑料大棚项目,连片连栋且棚内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一次性每亩补助0.6万元”。

  9、“二、资金扶持”第四条“对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实行奖补:(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1500万元且连片开发500亩-1000亩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20万元;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1500-5000万元且连片开发1000-3000亩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40万元;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且连片开发3000亩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60万元。(2)对获批国家级荣誉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级荣誉的项目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实行奖补:(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含500万元)-1500万元且连片开发500亩(含500亩)-1000亩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40万元;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1500(含1500万元)-5000万元且连片开发1000(含1000亩)-3000亩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80万元;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且连片开发3000亩(含3000亩)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行奖励120万元。(2)对获批国家级荣誉的项目奖励20万元,对获批省级荣誉的项目奖励10万元”,增加了“含500万元”“含500亩”“含1500万元”“含1000亩”“含3000亩”的表述,并上调了相应的奖励标准。

  10、“二、资金扶持”第六条“菜篮子基地建设方面,认定肇庆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蔬菜、水果连片种植1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实施一次补助。凡种植3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400亩以上、种植2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300亩以上、种植1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200亩以上的“菜篮子”基地,我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修改为“菜篮子基地建设方面,认定肇庆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蔬菜、水果连片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上实施一次补助。凡种植300亩(含3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400亩(含400亩)以上、种植200亩(含2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300亩(含300亩)以上、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或池塘养殖200亩(含200亩)以上的“菜篮子”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种植、养殖面积增加了“含100亩”“含200亩)”“含300亩”“含400亩”“含200亩”“含300亩”“含100亩”“含200亩”的表述。

  11、“二、资金扶持”第七条“当年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5万元、2万元”修改为“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6万元、10万元、4万元”,增加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类别和“市财政”表述,并上调了奖励标准。

  12、“二、资金扶持”删除了“造林补贴”有关内容。

  13、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八条“对实施水肥一体化种植项目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额10%一次性给予奖补(以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1.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2.配备水肥一体化的基本设备(灌溉施肥机或施肥泵或压差式施肥罐+净化水装置+水肥输送管道+滴灌或微喷灌装置)。以鼓励高效节水节肥的农业新技术种植项目落户我市,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14、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九条“对实施统防统治技术项目的实施单位,在获得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得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每亩10元的奖励:1.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2.申请项目需是在水稻、柑桔、香蕉、蔬菜上实施统防统治技术”。

  15、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十条“对符合增资扩产条件的农业项目,当年度完成增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财政按照增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单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16、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十一条“对新引进且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电商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单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17、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十二条“加大对农村电商项目扶持力度,对于电商销售额连续3年超100万(含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近3年平均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单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

  18、增加了“二、资金扶持”第十三条“满足上述申报条件且符合“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相关政策的申报项目,在原有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再提升政策奖补资金的10%额度给予奖励”。

  19、“三、财税、规费优惠”第一条“(一)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1—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第4—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补贴给企业”修改为“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农业项目(含农村电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电商平台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第1—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80%补贴给企业,第6—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补贴给企业”,“国家鼓励类农业项目”增加了“含农村电商项目”的表述,“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了含“电商平台投入”的表述,财税优惠从5年延长到8年,同时因优惠年限延长,从纳税年度起,第1—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80%补贴给企业,标准由原来的全额补贴给企业修改为按80%补贴给企业。

  20、“三、财税、规费优惠”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在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业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属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向肇庆市级缴纳的行政事业规费收费按低限收取”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在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1000㎡(含1000㎡)以上的农业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属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向肇庆市级缴纳的行政事业规费收费按低限收取”,增加了“含50万元”“含1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含5000万元”的表述。

  21、删除了“三、财税、规费优惠”第五条“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有关内容。

  22、“五、农业招商引资奖励”第一条“凡协助业主新增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300-999亩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1000—1999亩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5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修改为“凡协助业主新增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300(含300亩)-999亩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1000(含1000亩)—1999亩的,每亩一次性奖励30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单宗面积在2000亩(含2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400元”,对流转土地增加了“含300亩”“含1000亩”“含2000亩”的表述,同时上调了奖励标准。

  23、“五、农业招商引资奖励”第二条“凡在当年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农业项目且引进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市分别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凡在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入或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项目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只允许选择上述其中一项奖励”修改为“凡在当年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农业项目且引进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市分别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凡在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入或投资额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奖励项目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只允许选择上述其中一项奖励”,增加了投资额“含500万元”“含300万元”的表述,同时对凡在当年引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农业项目且引进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市分别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予以提高。

  24、“六、优惠政策期限”修改为“六、附则”,实施年限由原试行时间1年,修改为“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增加了“本政策由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和四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5、增加了附件《四会市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为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申报具体指引。

  四、《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时限

  《四会市农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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